市纪委机关干部职工不得在公共场所吸烟
发布时间:2014-05-29阅读:0 文字大小: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领导干部带头在公共场所禁烟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及省委、市委有关部署,近日,蚌埠市纪委监察局将领导干部在公共场所抽烟行为作为效能建设明查暗访内容之一,加强监督检查,督促领导干部严格遵守在公共场所禁烟的相关规定。同时,积极发挥纪检监察机关的示范带头作用,在市纪委监察局机关内部下发《关于开展无烟机关创建活动的通知》,率先开展无烟机关创建活动,努力营造健康文明的工作环境。
    《通知》明确要求,市纪委机关干部职工不得在学校、医院、公共文化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重点旅游景区、商场、星级宾馆大堂、电梯等公共场所吸烟,在其他有禁止吸烟标识的公共场所要带头不吸烟。在机关办公区和办案区全面禁烟。机关公务活动中严禁吸烟。严禁使用或变相使用公款支付烟草消费开支。积极做好禁烟控烟引导工作,及时劝阻和制止办事群众在办公区域吸烟。对于违反规定的干部职工视情给予通报批评乃至纪律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