守法意识是管出来的吗?
发布时间:2010-07-29阅读:0 文字大小:

      今年上半年,我在华盛顿讲学。一天,住所对面的广场举办一年一度的旧书展销。活动结束时间是下午五点。四点半,销售方宣布:“请抓紧时间挑书,还有半小时展销结束。”我正余兴未尽,看他们要收摊,有点着急:“大家还在挑书,推迟一会儿吧。”对方说:“不可以。”我问:“什么时候能再卖书?”对方一笑:“明年吧。”我埋怨对方不灵活,放着生意不做。销售人员边道歉边麻利地收拾东西,规定时间一到,摊位已清理干净。警察、工商及城管没来,一切收拾停当,地上没垃圾。看来,老美很自觉、很守法。

  几天后,另一件事再次强化了这个印象。我们知道,美国人喜欢在自家院里卖点家中旧货。这事儿规矩也不少,尽管在自家院子卖自己的东西,但并非想怎样就怎样。卖主事先要在指定地点贴小广告,说明时间、地点、持续时间。那天,我注意到,这家人准时摆东西开卖,到点了马上收摊,和小广告通知的时间丝毫不差。整个过程自始至终没有执法人员过来检查、监督,全凭自觉守时。回想我在美期间,从未见过街上有摆摊卖水果、卖早点、卖臭豆腐的。我曾向美国教授求证,要是我在街上摆摊有人管吗?答曰:“警察会管。不过我从来没见过有人会这样。”美国给我的印象是名义上有许多自由,实际上规矩多多,人们的生活显得很循规蹈矩,做个乞丐、卖个艺都要有执照。

  在法治社会,法律是规制社会的有效手段,法律提供了确保人民权利及义务的框架以及判断合法、非法的标准。人们可以凭此预测彼此的行为,整个社会秩序井然。

  那么,美国人的自觉守法意识是如何形成的,是管出来的吗?是靠严刑酷法实现的吗?事实并非如此,美国人号称酷爱自由,警察管人受到法律约束,被捆住手脚。例如,美国警察查处酒后驾车,不能随便在深更半夜,在司机意想不到的地方拦车,对每个司机进行强制检查,美国警察无权这样拉网查车。他们拦车必须有合理理由,比如亲眼看到车辆超速或司机把车开得一路歪斜等情形,才可截停检查。美国警察查车有时候也来自群众举报,路人或司机看到有人把车开得歪歪扭扭,有醉驾之嫌,他们会打电话报警。也许这在我们这里没有可比性,要是我们移植美国警察的执法标准,效仿他们的做法,估计会有司机借此开怀畅饮。 

      如此看来,唯有人人自觉凭借法律的框架来调节自己的行为,法律才不会像是紧箍咒一样,非得时时念一念,方能起到规制社会秩序的效能。比如,我们在市容管理中,城管和街头摊贩经常会产生矛盾,有时候矛盾还很激烈。有学者抨击城管,号召给小商贩自由。但我认为,一味责怪城管有失偏颇,假如完全放开,保不齐像姜昆相声所说,小商贩会把天安门广场变成自由市场。

  成龙曾对台湾的乱象感慨:“中国人是需要管的。”这句话在华人圈里掀起轩然大波。不过,现实却印证此话并非虚言,“话糙理不糙”。但中国人需要管,并不意味着管人的人就不需要管。要做这样的预设,任何人在利益面前恒常表现是选择利益,趋利避害是人们的理性选择。管人的执法者,不管是警察、工商还是城管,同样需要管。而且,由于他们掌握执法权,与相对人的利益密切相关,更需要管。而能管住执法者,或者说能约束他们的,是法律,法律不应只是执法者管理社会的工具,法治的真谛正在于此。

  执法者尊重法律是法治社会的基本特征,一位领导人曾这样解释法治:“一是宪法和法律的尊严高于一切;二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三是一切组织和机构都要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在一个急剧变动的社会,实现社会稳定是重要的价值目标,实现稳定需要同时提升执法与守法两个方面,特别是执法的有效性。提升执法水准,要重点关注提升执法者的守法意识。如果执法者视违法执法为家常便饭,那么这种情况会最终影响相对人的守法意识。所以,国家应严格要求执法人员,要求他们不仅严格遵守实体法,而且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假如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会受到执法行为无效的程序性制裁。例如,禁止侦查人员对被指控者采取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或者欺骗的方法获取证言。国家通过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约束执法人员严格守法。原因在于:必须维护国家执法人员职务行为的纯洁性,从而使人民信赖法律,养成自觉的守法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