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市直机关工委工会经费
管理办法》的通知
工委各部(室):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关于转发<安徽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淮工发﹝2021﹞35号)的精神,经工委会议研究同意,现将《市直机关工委工会经费管理办法》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淮南市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 2022年12月19日
市直机关工委工会经费管理办法
为丰富机关广大职工文化生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关于转发<安徽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淮工发﹝2021﹞35号)文件精神,本着严肃财经纪律,严格工会经费使用,勤俭节约的原则,保证工会经费专款专用,发挥工会经费最大效益,制定本办法。
一、工会经费收入
1.工会项目经费;
2.财政预算划拨的工会经费和福利费;
3.工会会员依照规定按本人工资收入5‰缴纳的会费;
4.上级补助的工会经费;
5.各方赞助或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给予适当补助的工会经费。
二、工会经费支出
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工会活动。
(一)文体活动支出。用于工会开展或参加上级工会组织的职工业余文体活动所需器材、服装、用品等购置、租赁与维修方面的支出以及活动场地、交通工具的租金支出等,用于文体活动优胜者的奖励支出,用于文体活动中必要的伙食补助费。
1.根据条件许可,工会每年组织会员开展各项文体活动,活动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激励为辅。每项活动奖励范围不得超过参与人数的三分之二,最高奖励等次每人每次不超过500元,其他等次应依次递减。不设置奖项的趣味性文体活动,可为参加人员发放人均不超过100元的纪念品,每年限一次。
2.如有统一着装要求的集体项目,按照人均600元的标准,为参加人员购买服装(含鞋),每人每年限购1次。
3.其它相关支出,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会员活动支出。用于工会组织会员观看电影、文艺演出、开展春游秋游,为会员购买当地公园年票等的支出。用于工会在重大节日(传统节日)和会员生日、婚丧嫁娶、退休离岗的慰问支出。
1.逢年过节(指国家规定的法定节日,即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可发放节日慰问品(实物或货物领取券),每人每年不超过2000元;不得发放现金和购物卡。
2.会员生日,每人每年发放不超过300元的蛋糕券。
3.组织会员观看电影,每人每年300元电影兑换券。
4.工会会员结婚,可给予价值2000元的慰问金或慰问品、工会会员符合政策的生育,可给予价值1000元的慰问金或慰问品,男女双方均可享受。
5.工会会员生病住院,可给予价值1000元慰问金或慰问品。同一个人同一病种多次住院的,一年只能慰问一次。
6.工会会员去世,可给予其家属2000元的慰问金;工会会员直系亲属(限于配偶、父母、子女)去世,可给予1000元的慰问金;
7.工会会员退休离岗,可以召开座谈会予以欢送,同时发放金额不超过1000元的纪念品。
(三)职工服务及困难职工帮扶支出。用于工会开展职工劳动和技能竞赛活动、困难职工提供资金和物质帮助等工作发生的支出。
1.工会会员本人及家庭因大病、意外事故、子女就学等原因致困时,工会根据会员困难情况给予慰问,可一次性给予2000元的慰问金。
2.工会会员因其它原因造成困难,经申报、审核、审批,载入市直机关困难职工档案系统的家庭,酌情在“两节”送温暖期间,可一次性给予600元的慰问金。
(四)劳动和技能竞赛活动支出。用于在工作中突出,获得中央、国家部委及省、市委表彰,或者在开展创先争优活动中表现突出人员的奖励支出。
对在工作中突出,获得中央、国家部委及省、市委表彰的个人,分别给予1000元、800元、500元奖励金。
(五)职工其他福利及其他相关工会活动费用支出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工会活动
工会组织会员开展本省春游秋游,应在本省或长三角地区范围内,并在当日往返。开展春游秋游活动可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工作餐,开支交通费、门票费,开支标准:每人每天200元,不可开支景区导游费、补贴费等。不得到有关部门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开展春游秋游活动。
四、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