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基层委员会一般设书记1名,副书记1至2名。《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规定,乡镇党委设书记1名、副书记2至3名。党的总支部委员会一般设书记1名,副书记1名。党的支部委员会设书记1名,必要时可设副书记1名。
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书记、副书记职数的确定,必须符合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的规定;必须坚持精干高效的原则;必须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来源:《旗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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